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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土豆讲营改增:房地产/建筑业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 201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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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合同,合同约定按照完工进度80%支付工程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解答: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际上是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结合,如果先收款,则收到款项的当天就产生纳税义务;如果先提供服务后收款,则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按合同约定收款金额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合同未约定开工时间,实际已经开工,如何界定新老项目?


解答:企业应收集证据,证明工程已经实际开工的,可以按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


3、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房款时,按3%预缴增值税时如何作账?“预收账款”科目需要价税分离吗?

解答:预收账款科目不需要进行价税分离,但是在计算预缴增值税时应按不含增值税的价款计算,即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预缴的增值税我认为应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在房地产收入确认前,为借方余额,反映预缴的增值税金额。


4房地产开发企业老项目简易征收,是否预缴?在机构地还是项目地预缴?

解答:简易征收,也应预缴,在项目地预缴。


5、赠送客户礼品能否作为“交际应酬费”,进项不抵扣,不视同销售?

解答:赠送客户礼品符合视同销售的条件,建议购进礼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同时作视同销售。


6、城改项目,安置区土地出让金返还税局要求补交营业税(按预收款),请问是否正确?

解答:首先,应弄清楚土地出让金返还的性质,如果是政府回购安置房的价款,应按预收款缴纳营业税,如果返还款是用于安置房建设或基础设施建设,则不应视为预收款缴纳营业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一地块,分三期,三期为大综合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还没有办出来,可否按老项目核算?

解答:新老项目的划分是以施工许可证上的开工日期为标准,施工许可证没有注明开工日期或没有施工许可证的,按工程承包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日期进行判断。建规还没有出来,意味着施工许可证也没有,不能按老项目核算。


8、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电缆是甲供材,电缆施工预计4月底完成,施工企业一直没有给我公司开发票,估计施工企业会在5月1日后直接给公司增值税发票,施工合同签订日期在2015年12月,请问5月1日后收施工企业增值税发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没有涉税风险?

解答:5月1日后收到的增值税发票,如企业不抵扣税款,涉税风险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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