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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总局关于减税降费疑难问题的答复

来源:互联网 2019-04-12

01.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哪些纳税人?

答: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中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02.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应当如何计算?

答: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

03.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销售额比重应当如何计算?

答: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当期销售额应当合并计算,然后再除以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售额,以此计算销售额的比重。

03.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销售额比重应当如何计算?

答: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当期销售额应当合并计算,然后再除以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售额,以此计算销售额的比重。

04.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具体是指什么?

答: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调整。下一个自然年度,再按照上一年的实际情况重新计算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05.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请举例说明如何适用该规定。

答:举例而言,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能会存在这种情况,如某纳税人2019年4月设立,2019年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若符合条件,可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6月份一并计提5-6月份的加计抵减额。

0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其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可以抵减加计抵减额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07.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余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08.假设A公司是一家研发企业,于2019年4月新设立,但是4-7月未开展生产经营,销售额均为0,自8月起才有销售额,那么A公司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根据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果纳税人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应自该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计算3个月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因此,A公司应根据2019年8-10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09.如果某公司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且截至2019年底还有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尚未抵减完。2020年该公司因经营业务调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那么这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如何处理?

答:该公司2020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0年该公司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其2019年未抵减完的20万元,是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继续抵减的。

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用于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能否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13. 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能否同时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以及加计抵减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纳税人如果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其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可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14.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是指什么? 

答: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5.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请举例说明如何适用该条例。

答:举例而言,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能会存在这种情况,如某纳税人2019年4月设立,2019年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若符合条件,可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6月份一并计提5-6月份的加计抵减额。

16.假设A公司是一家研发企业,于2019年4月新设立,但是4-7月未开展生产经营,销售额均为0,自8月起才有销售额,那么A公司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根据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果纳税人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应自该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计算3个月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因此,A公司应根据2019年8-10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17. 如果某公司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且截至2019年底还有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尚未抵减完。2020年该公司因经营业务调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那么这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如何处理?

答:该公司2020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0年该公司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其2019年未抵减完的20万元,是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继续抵减的。

18.与2018年相比,这次留抵退税还区分行业吗?是否所有行业都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这次留抵退税,是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19.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如何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20.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退税要求的条件之一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纳税人不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 

21. 申请留抵退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同时发生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应如何申请退税?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也就是说要按照“先免抵退税,后留抵退税”的原则进行判断;同时,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2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如何进行核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并在申报表和会计核算中予以反映。

2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若当期又产生新的留抵,是否可以继续申请退税?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又产生新的留抵,要重新按照退税资格条件进行判断。特别要注意的是,“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中“连续六个月”是不可重复计算的,即此前已申请退税“连续六个月”的计算期间,不能再次计算,也就是纳税人一个会计年度中,申请退税最多两次。  

24.加计抵减额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加计抵减政策属于税收优惠,按照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用于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但加计抵减额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从加计抵减额的形成机制来看,加计抵减不会形成留抵税额,因而也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2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抵扣所形成的留抵税额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从设计原理看,留抵退税对应的发票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也就是说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的部分并不在退税的范围之内,但由于退税采用公式计算,因而上述进项税额并非直接排除在留抵退税的范围之外,而是通过增加分母比重的形式进行了排除。  

26.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中,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何计算?

答: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也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即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27.此次改革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对适用6%税率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采取了加计抵减政策,对这项全新的制度安排,纳税人高度关注。能否请您作一下更加详细的介绍?同时税务机关又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纳税人准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此次增值税税率调整,6%一档保持不变,在16%、10%两档税率同时下调的情况下,适用6%税率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因进项税额减少税负可能出现上升。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财税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针对这部分纳税人税负可能上升的情况,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经过反复研究和测算,综合比较,多维度论证,最终确定对其适用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的政策。

加计抵减,简单来说,就是允许特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虚拟计算出一个抵减额,专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从而达到降低纳税人税负的目的。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是“征多少扣多少”,因此,加计抵减的实质是一项税收优惠,它是为有效降低适用6%税率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税收负担而出台的一项临时性优惠政策。

为确保这项全新的政策落地生根、切实生效,税务部门按“简明易行好操作”原则的要求,设计了一套操作办法,简单来讲,就是“宽口径、年度定、可追溯、易操作”。

宽口径。就是按最大口径明确了加计抵减政策。一方面,只要一般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其提供的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合计数,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一半,即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另一方面,只要纳税人符合条件,其国内环节所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均可按10%比例进行加计抵减,而不用细化区分其进项构成。

年度定。为了尽可能减少纳税人的办税负担,避免频繁判定享受条件,我们明确加计抵减政策按年度适用,只要纳税人符合规定,当年内无需调整,均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可追溯。考虑到加计抵减政策是一项全新的优惠政策,纳税人相对陌生,还需要逐步适应,因此,对于满足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的纳税人,允许其补充计提,用于抵减以后期间的应纳增值税额。

易操作。为了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在优惠政策的实现方式上,我们采用了“三自”模式,即由纳税人“自主判断、自主申报、自主享受”,避免因纳税人数量较多、审核时间长而造成政策延迟落地,保证纳税人及时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纳税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不需要任何审批,纳税人自己选择适当方式,线上或线下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即可,《声明》中的基本信息均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填写,纳税人仅需勾选、填写4项内容(即所属行业、判定销售额占比的时间段、四项服务销售额、全部销售额)。《声明》信息录入成功后,申报纳税系统将自动开放“加计抵减模块”,纳税人自行计算填报加计抵减额,申报纳税系统将根据申报表内部勾稽关系,自动计算抵减当期应纳税额。

28.3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除了推出深化增值税改革的这道“主菜”之外,还明确了一些到期延续的政策以及对扶贫捐赠和从事污染防治第三方给予税收优惠等“配菜”。税务部门将如何落实好这些政策呢?

答:这次深化增值税改革,刚才程部长说了,是今年改革的一道“主菜”,还有一些“配菜”,就是刚才你提到的延续政策或者新的政策。这些配合在一起,显得重点突出又精彩纷呈。

总体来看,到期的延续政策还有扶贫捐赠、从事污染防治第三方优惠政策有三方面的特点:

一是体现了一个结合。普惠性减税和结构性减税相结合。深化增值税改革是普惠性的,不管什么企业都可以享受到。到期延续的政策和扶贫捐赠、从事污染防治第三方优惠政策,则是有针对性的、结构性的减税。

二是顺应了两方面的期待。明确一些到期的政策延续实施,顺应了纳税人对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期待。这些政策加上扶贫捐赠、从事污染防治第三方税收优惠,大部分都跟民生密切相关,顺应了广大群众对改善民生的期待。

三是助力打好三大攻坚战。三大攻坚战是党中央向全国人民、全世界人民的庄严承诺,到2020年三大攻坚战都要取得明显成效。加大对扶贫捐赠、污染防治的税收支持力度,鼓励引导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方面来。

实打实、硬碰硬落实好这些政策,是我们税务部门责无旁贷的责任。我们既要确保纳税人的“主菜”有声有色,也要确保“配菜”有滋有味,我们将从两方面做好落实工作。

一方面对各项政策都要花大力气、下大工夫确保落实到位。今年以来,为了确保减税降费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从税务总局到省市县乡税务机构,都建立了一套“一体指挥、对表推进、铁账核算、全程辅导、精准服务、严格监督”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对每一项政策,无论规模大小都会尽百分百努力落实好。像扶贫捐赠、污染防治第三方等税收优惠体现在点上,但作用在全局,更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另一方面,对结构性政策会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精准到户。结构性减税更加具有针对性,落实起来需要更加精细、更加精准,在具体操作当中,税务部门会做到像普惠性减税一样,能简明的尽量简明,能便捷的尽量便捷。同时还要根据不同政策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培训辅导、服务保障等措施,务求精准到每一户纳税人。比如像从事污染防治第三方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我们将向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一样,采取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方式。同时还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好享受优惠的条件,确保简明易行好操作,让纳税人能享、易享、尽享,同时还对纳税人进行精准的、点到点的辅导,让纳税人熟悉了解新的优惠政策,确保享受到位。谢谢。

29.请问刚才各位领导都提到了很多次试行期末留抵退税的政策,请问孙局这项政策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以及之后会怎么样推行?

答:期末留抵税额,是指纳税人销项税额不足以抵扣进项税额而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对于期末留抵税额,我国采用的是结转下期抵扣的制度安排。2018年,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释放企业活力,我们对装备制造、研发服务、电网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实行了一次性退还,实现退税1148亿元。通过这种大规模、行业性的退税尝试,探索了在我国建立留抵退税制度的可行性,积累了宝贵的经验。随着增值税改革步伐的加快,今年,我们又将留抵退税扩大到全行业,纳税人只要符合条件,其新增留抵税额可以退还,这标志着我国初步建立了制度性的期末留抵退税制度,在完善增值税制度、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迈出了一大步。具体来看:

一是完善税制,使我国增值税制度更加科学合理。从国际上看,实行增值税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对于企业的期末留抵,一般会根据其额度大小、留抵存续时间长短等因素,有条件地予以退还,这也是增值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通过营改增,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而建立留抵退税制度,将进一步通畅和完善链条抵扣机制,从而更加充分地发挥增值税中性作用,构建起更加科学、规范的增值税制度。

二是缓解企业资金占用压力,激发企业市场活力。制造业等机器设备投资占比较大的行业企业,留抵税额一般比较多。实行留抵退税,能够直接增加企业现金流,进而有利于促进企业增加设备投资和研发投入,拉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激发制造业等实体经济发展活力。去年的一次性留抵退税就受到了企业的热烈欢迎,大家都希望今年的退税力度能更大一些。

三是扩大改革受益面,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近年来,通过营改增、增值税税率“四并三”,去年的增值税改革等一系列改革举措,各行业增值税税负得到了有效降低。今年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在降低税率、扩大抵扣范围、实施加计抵减等政策之外,搭配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将有效扩大改革受益面,切实发挥实质性、普惠性减税的效应,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为确保留抵退税平稳推进,下一步,税务部门还将制定统一的留抵退税操作规程,对退税流程以及后续管理等作出规范,尽量做到简明易行好操作,确保纳税人应退尽退、应享尽享,切实增强企业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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